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升平台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处理能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平台经营环境,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GB/T 39550-2020)、《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上海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意见(试行)》以及《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相关平台协议及规则等的规定,特制定此规范。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入驻拼多多综合服务平台的所有商家。
知识产权:
本规范的知识产权,指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其范围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专利权
本规范的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所有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在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其范围主要包括发明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
本规范的发明专利权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发明专利审定授权说明书中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
本规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
实用新型专利权
本规范的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商标权
本规范的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
本规范的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与作品有关的权益。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类型
本规范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实施侵犯其商标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出售的商品或所使用的信息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发明专利权;
2)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其他用户的混淆或误认;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布、销售其作品的复制件;
4)发布、销售非商品来源国的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商标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
5)其他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或专利权的情形。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理规则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初步认定
平台审核发现店铺/商品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或平台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侵权投诉的,平台有权初步认定店铺/商品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初步处理措施
平台初步认定店铺/商品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平台有权对商家发送“知识产权侵权通知”站内信及在任何时间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违规处理措施:
1)部分或全部商品降权、屏蔽、下架、禁售、删除;
2)关闭或限制店铺权限、店铺功能;
3)限制店铺资金(包括货款、店铺保证金、活动保证金等,下同)提现;
4)平台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申诉:
商家应在收到“知识产权侵权通知”站内信后按照要求及时发起申诉,并根据站内信所涉知识产权类型、参照《知识产权申诉材料》的要求选择对应的材料进行举证。
商家收到站内信通知后至多有三次举证机会。若平台认为商家第一次举证不充分的,商家可以在平台回复审查意见后进行第二次、第三次举证。三次举证后,商家将不能再发起申诉。
平台有权将商家申诉举证的材料转交给发起投诉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供权利人核实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否存在。
若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撤回投诉、视为撤回投诉或认可商家申诉材料的,平台可视情况解除对该店铺/商品已采取的措施。但是平台在解除之前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不撤销、不回溯。
最终处理措施:
商家承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商家未在收到站内信后按照要求发起申诉,或商家经申诉举证仍不能就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及举证的,平台有权最终认定存在侵权行为,除本规范第5.2条约定的初步处理措施外,平台还有权根据侵权严重程度对店铺/商品进一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违规处理措施:
1)解除协议、终止合作;
2)平台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若知识产权权利人就商家涉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平台有权参照第5.2条的规定对侵权店铺/商品采取相应措施。
其他:
商家违反本规范规定,给拼多多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平台除对违规商品、信息及店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外,还有权扣除商家店铺资金用以弥补拼多多或第三方的损失,并有权就不足部分进一步向商家追偿。
当商家同时违反本规范及其他平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拼多多假货处理规则》等)时,平台依据本规范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不影响平台有权继续依据其他平台规则采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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