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微商三级分销被很多人在传是传销,那么要如何规避传销呢?传销和这种三级分销模式又是有哪些细微的差别呢?其实微商三级分销模式很多人都知道,就是拥有会员制,入会等级等,那么要如何规避,区别于传销呢?小编整理到以下资料,希望可以帮到你哦!
2015年3月5日,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
政府工作报告这样解释“互联网+”: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首先、微信三级分销模式是微信营销的一种销售模式。是一种很迅速的销售模式。尤其是在春节晚会上,通过微信摇红包一夜之间,发展到8亿客户。这8亿客户都掌握使用了微信支付的系统,对于下一步商业模式的转变,从互联网转向移动互联网,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其次、关于微信三级分销是否合法,是符合政策的。
第三、公司设定的三级模式是,传统产品+新商业模式+微信系统。是一个迅速建立市场,不欠货款的模式,而且这种商业模式更是裂变式发展的模式,例如,一个人建20人群,20人再建20人群为400人,400人再建20人群为8000人,再建就可变为几万人,这种裂变方式体现了它的迅速发展。它体现了李克强总理提出的“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的精神。
第四、法律明确规定五个或以上层级的属于传销,四层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那这么说的话,传统销售里的省代—市代—区代他们也是钻法律空子了,只是因为微信的出现,让他们觉得可以在微信上实现这种模式。
三级分销系统对比传销
传销是什么?传销是指没有实质性的产品,以拉人头、入会费,一种无下限的金字塔式的集资,把钱越卷越多。越是上层的钱就越多,你问问,你们的产品是什么?他们会说我们卖的是一种模式,因为他们毫无产品。这个才是传销。
所以三级分销系统是合法的,目前已经有数千商家在使用东莞新路的微信三级分销系统。
三级分销,指的是品牌商可以发展三级分销商,每一级分销商均可以往下再发展两级分销商。微信三级分销就是利用微信平台进行三级分销。微信三级分销虽然较之传统营销模式下的“会员制营销”营销手段更为进步,能够在短时间内实现客户的迅猛增长,但行为的性质却有着天壤之别。
(一)较为常见的“会员制营销”并不违法
会员制营销又称“俱乐部营销”,就是企业通过发展会员,提供差别化的服务和精准的营销,提高顾客忠诚度,长期增加企业利润的一种营销方式。顾客成为会员的条件可以是缴纳一笔会费或荐购一定量的产品等,成为会员后便可在一定时期内享受到会员专属的权利。会员制营销是商家普遍采用的营销手段,在我国并未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禁止,进行会员制营销不属于违法行为。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传销行为,主要看该行为是不是具有传销犯罪的几个要素,如符合以下条件的,则属于传销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投资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比如:村级社区商店商品,就有五六个级别并且层层加利,这是正常销售。所以说,传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主要客体要件必须有二项:1.欺诈性(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2.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与经济秩序。
高额返利 这才微信要打击的罪魁祸首?
微信为何最近开始大力打击分销模式呢?有业内猜测认为,分销模式所采用的高额返利有可能是直接诱因。事实上,在微信7月5日发布的公告中,微信严肃处理的正是返利返现的欺诈行为,从而杜绝金字塔欺诈、庞氏骗局等现象的发生。
两天之后的7月7日,以微商起家的第三方平台微盟也在公众号发布了SDP(微盟社会化分销平台)升级公告,称将于7月10日零点进行系统更新,限制微客推广佣金比例最大为50%,杜绝高额返利的产生。
还有分析认为,高额返利返现现象隐约触犯央行金融监管红线,因为央行对于第三方支付一贯是严格监管的态度。如果从这个逻辑来推测,那么微信可能针对的可能并不只是三级分销,而更关心的是容易产生高额返现现象的行为,所以微商成了重点关注的领域,微信还在公告中公布了两家微商:购物商城和易购。
看完这些,相信大家对于微商分销模式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吧。分销模式其实在真正的划分来说是和传销有一定的区别的,那么大家也就可以放心的做一些微商的代理模式的。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可以多多关注39微商货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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