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群主啥也不干,也可能是犯罪!今年9月,浙江省瑞安市法院判处了一宗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案——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张某担 群主啥也不干,也可能是犯罪!今年9月,浙江省瑞安市法院判处了一宗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案——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张某担任一个有着57名成员的微信群的群主,对该微信群进行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放任被告人阮某等人在该群内发布淫秽视频累计达451个。鉴于二人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瑞安市法院一审以阮某、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均判处两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群友犯事为何“连坐”群主? 群主的责任主要是因为他建立了这个群而产生的,群主在建群、运用群进行信息交流沟通时,就要对群里可能发生的违法信息传播有所预见。如果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群主不能对群里的违法信息进行有效管理,等于说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向记者介绍,根据最高法、最高检颁布的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刑法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群组中主要交流的内容就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而且达到法定的标准,而群主疏于管理,放任自流,构成刑法上的间接故意,因此群主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丁一元还介绍,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原理,群员实施犯罪行为,群主不及时制止,有可能被评价为犯罪行为的帮助犯。例如,如果在微信群中存在介绍卖淫、组织赌博、宣扬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等情况,而群主没有及时采取制止措施,会被认为故意建群帮助实施违法活动,同样可能涉嫌犯罪。
“请大家谨言慎行,保我一命!这不是玩笑话,而是真心话。”有群主这样调侃。微信群是人们在使用移动工具过程中用来传播、分享信息的工具,使用这个工具,就必须遵守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想知道更多的微商信息请关注微商号:xiaovhe-2015或者直接扫二维码:4852